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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学生住宿条件未达到学校公寓标准的,按不超过上述标准80%的比例收取。
  公寓建筑标准,按照教育部文件要求,调整如下:
  学生公寓建设可采用通廊式或单元式。建筑层高一般应掌握在3-3.2米之间,寝室设封闭晒衣阳台或集中封闭晒衣间。厕所、浴室、盥洗室仍为公用,不进居室;电视、电话原则上也不进居室,可在本楼的公共活动场所中集中安排。
  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预收。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要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三)考试费。
  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各类考试,可以向参加考试的考生收取考试费。
  研究生入学考试费每生每次180元;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考试费每人每科100元;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费每人100元,学科综合水平考试费每人100元;网络教育学生入学报名考试费每生120元;专升本学生升学考试费每生每次150元;保送生测试费每人每次200元;自主招生报名考试费每人每次200元;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费每人每次80元;艺术类学生入学专业测试费每生每次200元;高水平运动员、单招学生入学测试费每生每次700元(含辅导费、术科考试和理论考试费);特殊教育学生入学测试费每生每次200元。大学四、六级和实用外语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以及其他教育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规范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高等学校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学生提供服务,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高校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
  (一)服务性收费。
  高等学校向学生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必须严格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高校向校外人员提供的服务,也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
  高等学校以学校或学院(系、所、中心等)名义,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的各类培训服务收费,由学校按照双方协议以及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具体标准,报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高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或接受委托承办的培训班,向接受培训的人员收取的培训费,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代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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