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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经批准按照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对所选课程考试未及格的学生,要免费提供1次补考机会。学生经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学校应按不高于该门课程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高等学校招收的预科生,在预科学习期间,按照每生每年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收取学费。预科生升入本、专科后,其学费标准按照同类专业本、专科学费收取。开设的各类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等,按照不高于现行同类专业收费标准80%的比例收取学费。
  全日制自考助学班学费标准,按现行各普通高校同类专业收费标准的60%收取,非全日制的按照全日制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对财政没有安排拨款的各类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按照成本分担的原则,研究生课程班学费不得超过每生每年8000元,硕士研究生学费不得超过每生每年10000元(体育类专业不得超过12000元、艺术类专业不得超过15900元),博士研究生学费不得超过每生每年12000元(体育类专业不得超过15000元、艺术类专业不得超过18000元)。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研究生学位学费,申请硕士学位每生不超过5000元,申请博士学位每生不超过8000元。成人本科(含自考本科生和远程教育本科生)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学费每生 200元。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研究生教育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按照学分学费标准收费,具体标准折算办法与普通本科生学分制收费折算办法一致。
  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仍按现行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各高校在最高学费标准幅度内的具体学费标准,由省教育厅提出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审核后执行。
  (二)住宿费。
  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学生公寓建设标准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发[2001]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和学生家庭的实际承受能力,高等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调整为:学生住宿条件符合学校公寓标准的,生均建筑面积达到10平方米,每室居住不超过 4人,每平方米年收费120元;生均建筑面积达到8- 10平方米(含8平方米,不含10平方米),每平方米年收费110元;生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不含8平方米),每平方米年收费100元。本科生住宿费最高不超过1200元。硕士生、博士生住宿条件达到公寓标准的,按每平方米年收费120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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