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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6]3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高等学校: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收费管理,规范公办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维护高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和学习生活,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6]6号)的有关精神,现就我省高校收费管理规定如下:
  一、加强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进一步强化管理,明确收费项目,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一)学费。
  各类普通、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专科(高职)生的学费继续按《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2000年吉林省高等学校招生收费等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吉教计字[2000]68号)执行。部属高校按照单独审批的现行标准执行,省属高校部分特殊专业经批准的收费标准仍按现行批准的规定执行。
  经省教育厅确认为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学校,根据学校管理需要,可以改按学分制收费。学分收费标准按照现行学年收费标准折算。具体折算方法为:学分收费标准=学年收费标准×正常学习年限/达到毕业条件所规定的总学分。也可按学校实际情况,采用基础学费加学分学费的办法收费。实行学分制后,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学分制教学管理的具体规定,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确定实行学分制专业的总学分、每一门课程的学分和学分学费标准,并报省教育厅批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学校可在每学年初按每学年的收费标准预收本学年学费,学年结束时,由学校根据学生实际选修课程的情况及学分数,计算每个学生本学年应交的学费数额,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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