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特殊超限货物运输排障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由省经委负责总协调并督促办理。
大件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确保行政区域内特殊超限货物运输通道的畅通,城市建设中新建、改造的设施必须满足大件公路统一技术标准,在新建、改造施工过程中不得影响大件运输畅通。
沿线各级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电力、通讯等部门在设置架空线路、广告牌、标牌等设施时应严格执行大件公路统一技术标准。
沿线各级公安部门应按照总体运输保障方案维护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交通秩序,确保安全畅通。
省交通厅负责大件公路、航道的管理及特殊超限货物运输行业管理工作。
第九条 大件公路除满足现行《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满足:
(一)公路、桥涵的设计荷载为公路-Ⅰ级,并用法国威廉姆和日本大件车进行验算;
(二)路基宽度不小于12米,路面宽度不小于9米,最大纵坡不超过5%,弯道半径不小于50米;
(三)净空高度不低于9米,跨越公路的通讯、电力等管线另加安全高度,净空宽度不小于12米。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路段,主管单位应进行改造,保证该路段符合统一技术标准。
各城市道路、公路规划及建设涉及大件公路的,其设计必须满足上述统一标准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大件公路技术标准确需调整时,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及时发布。
大件公路各管养单位应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加强养护管理,确保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基、路面、桥涵和构造物满足设计荷载要求,确保运行空间无障碍。
第十条 严禁擅自在大件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地方规划道路等确需与大件公路交叉的,必须报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同时应采用立体交叉方式,不得平交。
对未按规定程序在大件公路两侧增设交叉道口或加宽原有道口的,由省经委牵头,会同沿线地方人民政府、交通、公安、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统一清理归并。
第十一条 各级航务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大件航道进行建设、整治、维护和管理,提高大件航道的通航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