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特殊超限货物公路、水路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办函[2006]226号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特殊超限货物公路、水路运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特殊超限货物公路、水路运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特殊超限货物运输的组织与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确保运输安全,促进我省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殊超限货物从德阳到乐山的大件公路运输(含城市道路部分)、从乐山到其他地区的水路运输以及与特殊超限货物运输相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特殊超限货物运输是指运输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可解体货物:
(一)长度在40米以上;
(二)宽度在6米以上;
(三)高度在5米以上;
(四)重量在200吨以上。
第三条 特殊超限货物运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 省经委负责特殊超限货物运输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服务。
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收集汇总特殊超限货物生产状况,编制年度运输计划,通报相关部门;
(二)组织有关部门踏勘运输线路,制订总体运输保障方案,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特殊超限货物运输手续;
(三)按照总体运输保障方案,检查并督促有关部门排除运输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