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本省工程建设概预算资格证书换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本省工程建设概预算资格证书换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工作的通知
(云建标[2006]636号)


各州、市建设局(建委)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有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建设部《关于统一换发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事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5]558号)以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统一换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通知》(中价协[2005]015号)精神,决定开展本省工程建设概预算资格证书换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人员范围

  (一)持云南省建设厅颁发的《工程建设概预算资格证》的。

  (二)由外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或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与中央专业部委联合颁发有效的概预算、造价员等资格证书,并调入本省工作的。

  (三)已领取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造价工程师不参加换证。

  二、换发证书时间

  换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各州、市受理换发造价员证书书面申请的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

  我省现行《工程建设概预算资格证》及执业印章于2007年7月1日起作废。

  三、换发证书办理机构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换发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统一负责。专业厅局及中央驻滇单位造价员的换证工作,由省造价协会直接负责;各州、市建设局(建委)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范围内证书的换发工作。

  四、继续教育

  换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前,持证人员应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考核合格。各州、市建设局(建委)造价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继续教育内容应以工程量清单计价为主,具体内容由各州、市建设局(建委)造价管理部门自行确定,继续教育学时不得低于32个学时。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