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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货运车辆技改补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汇总报送分期截止时间:2006年10月30日、2007年5 月30日、2007年10月30日。
  第七条 获技改补助的车辆不得转籍外省或转为非营运车辆。否则,由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监督全额退还补助资金。
  第八条 半挂厢式货运车辆需将在执行时间内新增购置的牵引头和车厢搭配成套申请。
  第九条 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货运车辆补助档案,并在车辆档案中注明补助情况。车辆在省内转户时,要随车辆档案一并转户。
  第十条 获技改补助的车辆自然列入我省应急机动运力。
  第十一条 车籍地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承诺书内容负责对申请技改补助车辆的后续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者应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资料。若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资金,一经发现由车籍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追回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等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宁波市货运运力技改补助可参照执行,补助资金从省返回的技改资金中支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附件:1. 浙江省道路货运车辆技改资金补助申请表
  2.浙江省道路货运车辆技改资金补助承诺书
  3.浙江省道路货运车辆技改资金补助汇总表

  附件1
  浙江省道路货运车辆技改资金补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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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 │    │  法定代表人  │   │电 话 │          │邮政│  │
│(盖章)│    │        │   │   │          │编码│  │
├────┼────┼────────┼───┼───┼──────────┴──┴──┤
│ 地 址 │    │  开户银行  │   │帐 号│                │
├────┼────┼───┬────┼───┼───┼────┬───────────┤
│ 车辆 │ 车辆 │ 营运 │ 吨位 │牵引力│ 购买 │基本车价│     备注     │
│ 类型 │ 牌号 │ 证号 │    │   │ 日期 │    │           │
├────┼────┼───┼────┼───┼───┼────┼───────────┤
│    │    │   │    │   │   │    │           │
├────┼────┴───┼────┼───┴───┼────┼───────────┤
│县运管所│审核人:    │市运管处│审核人:   │省运管局│审核人:       │
│审核意见│        │(局)审│       │审核意见│           │
│    │(单位盖章)  │ 核意见 │(单位盖章) │    │(单位盖章)     │
│    │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县交通局│审核人:    │市交通局│审核人:   │省交通厅│审批人:       │
│审核意见│        │(委)审│       │审批意见│           │
│    │(单位盖章)  │ 核意见 │(单位盖章) │    │(单位盖章)     │
│    │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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