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货运车辆技改补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交〔2006〕320号)
各市交通局(委):
现将《浙江省道路货运车辆技改补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该办法执行时间暂定为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以新增配发车辆道路运输证件时间核定。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厅科教处反映(联系人:张建光,电话:0571-87816546)。
浙江省交通厅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浙江省道路货运车辆技改补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发展能耗低、效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性能好的道路货运运力,规范道路货运技改补助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原则
(一)政策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原则;
(二)运力发展与运力结构调整相结合原则;
(三)鼓励发展先进运力原则。
第三条 补助范围
(一)20吨及以上整体封闭厢式货运车辆;
(二)20吨及以上、240马力及以上整体封闭半挂厢式货运车辆。
第四条 补助对象及条件
补助对象为我省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2005年1月以来及时足额缴纳公路规费;
(二)车辆在我省登记注册。
第五条 补助标准
新增车辆每车一次性补助2万元。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业户购买车辆并取得合法的营运资格后,持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购车发票、车辆牵引力证明(必要时)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浙江省道路货运车辆技改资金补助申请表》(一车一表、一式6份,附件1)、《浙江省道路货运车辆技改资金补助承诺书》(附件2),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补助申请。
(二)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报当地交通局。当地交通局审核后报市交通局(委)。
(三)市交通局(委)对收到的申请资料经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协助审核后,对符合条件者汇总,并填写《浙江省道路货运车辆技改资金补助汇总表》(附件3),在规定时间内将汇总表、申请表报省交通厅,同时抄送厅运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