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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新设立的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应规定试行期限。试行期满后,收费单位应按规定权限和程序重新申报;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试行情况和本办法规定重新制定收费标准。

第四章 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实行收入分成的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依照本办法规定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

  收费单位应当建立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文件依据、收费主体、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对象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时,应当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持《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准购簿》和购领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收费单位在收费项目、范围、标准、环节、期限、性质或者机构变更、撤销时,应当按规定程序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新审批的收费项目,收费收入一律按照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规定全额缴入国库。过去已按规定程序审批的收费项目,收费收入应当逐步缴入国库;暂时不能缴入国库的,应当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凡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收费项目,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条 收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费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将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截留、占压、坐支和挪用收费资金,应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不得乱支乱用。

  第三十一条 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年审制度。各收费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收费许可证》(副本)和年度收费财务收支情况报表及有关资料,到原发证机关进行年度审验,经审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收费,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等部门对收费、收支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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