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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相关收费的法律法规依据。按照国际惯例或国际对等原则申请设立的收费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资料。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应当对收费理由进行详细说明;

  (五) 对收费对象及相关行业的影响;

  (六) 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受理:

  (一)第十四条规定不得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

  (二)设立收费、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理由不充分或明显不合理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超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文件后,应当对申请文件的形式及其包括的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对申请文件作出相应修改或补充相关资料;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正式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受理的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按照《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的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成本监审。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在正式受理申请文件后,应当对收费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等内容进行审查,对申请设立收费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缴费人和其他相关部门或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条 对符合规定申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根据收费的不同性质实行分类审核。

  (一)行政管理类收费,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行使国家管理职能时,向被管理对象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照行使管理职能的需要从严审核。其中,各种证件、牌照、簿卡等证照收费标准按证照印制、发放的直接成本,即印制费用、运输费用、仓储费用及合理损耗审核。证照印制费用原则上按招标价格确定。

  (二)资源补偿类收费,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向开采、利用自然和社会公共资源者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参考相关资源的价值或其稀缺性,并考虑可持续发展等因素审核。对开采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环境污染或其他环境损害的,审核收费标准时,还应充分考虑相关环境治理和恢复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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