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综[2006]82号、苏价费[2006]404号)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管理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我们制定了《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反映,以便修改和完善。
附件: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00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
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行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立项、变更、合并、取消,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收费许可证的审领、变更、换发、注销,财政票据的购领、缴销,收费公示、年审,资金管理、减免,监督检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