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招标公告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三)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四)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五)没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加盖公章的。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文本应当完全相同。
第十二条 指定媒介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及时向订户或用户传递招标信息。指定媒介在收到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发布。
第十三条 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第十四条 指定媒介的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并向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二)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三)未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或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四)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五)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
第十六条 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
(一)招标人未经行政监督部门办理公告备案手续,而给予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拒绝、延误或者变相拒绝、延误发布省发展改革部门有关招标投标宣传、管理等方面通告或通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