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浙江法制报、杭州日报、宁波日报、温州日报、湖州日报、嘉兴日报、绍兴日报、金华日报、衢州日报、舟山日报、台州日报、丽水日报,为指定的纸质媒介。浙江日报、浙江法制报为省级纸质媒介;杭州日报、宁波日报、温州日报、湖州日报、嘉兴日报、绍兴日报、金华日报、衢州日报、舟山日报、台州日报、丽水日报为市级纸质媒介。
省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的项目,至少选择一家省级纸质媒介发布一次以上招标公告。市、县级项目中影响较大的项目、投资数额较大的项目以及技术要求较高的项目,也要求在省级纸质媒介上至少选择一家发布,并且市、县级项目一年中在省级纸质媒介上发布公告的项目数要占总数的20%以上。
其他项目在各自行政区域的市级机关报上发布一次以上招标公告。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对全省招标公告的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的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对发布招标公告的指定媒介进行调整,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拟发布的项目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
(二)招标方案的核准部门、核准文号;
(三)招标人的名称及联系电话;
(四)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组织招标的,还应当载明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电话;
(五)招标项目概况:建设规模、总投资、建设主要内容、建设地点;
(六)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七)进行资格预审的,还应当载明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方法;
(八)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和业绩;
(九)报名和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办法。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八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加盖公章,并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加盖备案章。
第九条 指定媒介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招标公告的承接档案制度。
第十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要求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改正、补充或者调整:
(一)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