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招标公告发布办法》的函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
17条的规定,省发改委制定了《浙江省招标公告发布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浙江省招标公告发布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招标人及时、公开、正确地发布招标公告,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内容拟定、备案审查、媒介发布、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除国家指定发布媒介外,省发改委指定《浙江招标投标网》(http://www.zjbid.cn)、《浙江日报》、《浙江法制报》以及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等十一市的机关报,为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
第四条 凡是符合《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及省、市政府规定规模标准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国家审批或核准项目的招标公告,还应当同时在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未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的,视为未公告。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第五条 《浙江招标投标网》为指定的网络媒介。全省所有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都应当在《浙江招标投标网》上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