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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五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的科研活动、学科建设、各种业务培训、学术交流与研修、出国深造、国际科技合作等方面,但不包括科研仪器等设备的购置。
  第十六条 专项经费应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单独设帐、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具体管理办法另发)。因培养对象或所在单位的原因中断培养的,由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负责退还省卫生厅已拨款项。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省卫生厅对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采用“3+2”培养模式,培养对象每年向厅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年度工作报告。3年后经厅领导小组办公室期中考核,绩效突出者,可转入后2年的培养资助;绩效不显著者则取消下一阶段的资助。
  第十八条 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在期中考核时须提交包括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SCI杂志的专业论文1篇、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的省部级课题1项及以主编或副主编正式出版的专业论著1部等的业绩材料及证明。
  第十九条 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在培养期满时须提交包括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SCI杂志的专业论文2篇、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的省部级课题2项、以主编或副主编正式出版的专业论著2部、作为第一负责人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或国家发明专利等1项,以及担任省级学会及以上专业学术机构下属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以上学术职务等的业绩材料及证明。
  第二十条 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要关心、爱护、支持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要积极为他们在科研工作、深造学习、生活等方面创造有利条件和机会,为他们更好地发挥作用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二十一条 省卫生厅与有关部门积极沟通协调,在教学、科研、医疗等方面为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在科研立项、学术研究、学科建设、成果奖励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在选拔省特级专家、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人事部百千万人才工程等方面优先予以推荐。
  第二十二条 省卫生厅对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经考核没有突出业绩和成果者,及时予以调整,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对弄虚作假、丧失或违背学术研究所必备的政治条件和道德标准的,随时给以淘汰,并由所在单位负责退还省卫生厅已拨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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