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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恪守科学道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强烈的事业心和开拓创新精神;
  (二)在卫生行业第一线工作,业务熟练,技术精湛,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三)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创新能力,了解本专业或领域研究进展和前沿动态,对本专业及学科某一领域的发展和学术研究有独创性构想;
  (四)研究项目能填补国内、省内空白,研究方法有独创性,有望取得原始创新性成果;
  (五)近5年内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厅局级(排名前2位)、省部级(排名前3位)及以上科研课题2项及以上;
  (六)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和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
  第八条 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2项及以上条件(均须在近5年内完成):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厅局级、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2项及以上;
  (二)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有影响的专业SCI期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正式发表论著2篇及以上;
  (三)作为编委正式出版过医学专著、论著1部及以上;
  (四)参与全国统编高等医学院校教材1部及以上;
  (五)获国家发明专利、新药证书或保健食品文号等1项及以上。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九条 申报者填写《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申报书》,并将有关证明材料的附件,报送所在单位初审。
  第十条 所在单位对申请者申报材料的科学性与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如实填写单位审核意见并作出单位承诺,报送上一级卫生行政和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厅直属有关单位负责初选工作,择优报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厅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资格复审,并负责组织国内、省内知名专家进行遴选。
  第十三条 遴选后名单经厅领导小组审定,确定人选由省卫生厅发文公布。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省卫生厅设立“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专项经费,对入选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每年资助8万元(5年为40万元),所在单位按1:1比例经费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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