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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卫发〔2006〕206号)


各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厅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厅人事处联系。

  二○○六年八月四日

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和卫生强省战略,加快推进我省卫生领域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努力培养一支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促进我省卫生事业又快又好发展,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系统人才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创新人才)”是指具有推动我省医学学科发展的创新能力,并在复杂疑难疾病的救治、重大疾病的预防控制、中医药的继承发展等工作中,取得显著绩效并有希望成为浙江省特级专家、长江学者、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等的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5年为一培养周期,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不超过20人。
  第四条 省卫生厅成立“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领导小组),厅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人事处,负责有关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

第二章 选拔原则、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的组织实施,坚持以人为本、鼓励创新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六条 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的选拔面向全省卫生行业内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学及中医药等领域工作的正式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两院院士、浙江省特级专家、长江学者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参与选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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