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三)各市级发改(计)委、省级以上开发区或省主管厅局应对项目法人单位、项目进口设备清单及用汇额、项目建设起止年限、项目政策适用条目等进行预审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对项目进口设备或用汇额等与原批复文件内容有变动的,应说明原因并提出初审意见。
对项目可研批复(含核准、备案)或资金申请批复等文件中项目法人单位不明确,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生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地点变化等重大变更事项应报项目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并办理补充批复后,再申请办理免税确认。
(四)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齐备、合格的申报材料后,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并核发免税确认书(附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五份(格式见附件一)。
(五)为维护项目确认书的严肃性,无正当理由原则上不予变更。理由正当、确需变更的,应在原确认书有效期截止前一个月提出申请。
(六)已出具的项目免税确认书确需变更的,需提交原预审单位的预审意见、原核发的免税确认书复印件、调整事项的前后对比表及有关说明材料,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附件六)。
三、关于限额以上内外资项目确认的初审或申请变更
(一)限额以上内外资项目免税确认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初审上报工作。
(二)限额以上内外资项目免税确认书的办理,由市级发改(计)委、省级以上开发区或省主管厅局向省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经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办理限额以上内外资项目免税确认书需递交材料:
1、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外贷款项目为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或复印件(一式二份);
2、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五份(附件三、四)及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表或资金申请报告中提出的设备清单二份(附件五);
3、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
4、包括进口设备清单的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表或资金申请报告一份;
5、国外贷款项目需提供进口设备中标通知书、项目单位与国内银行签订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协议、项目商务合同等各二份;
6、其它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二份。
(四) 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齐备、合格的申报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上报工作。
(五) 根据规定,无特殊原因和正当理由,已出具的项目免税确认书原则上不予变更。有正当理由必须变更的,应在原确认书执行截止日期前四十天,经预审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已核发的免税确认书复印件、调整事项前后对比表及有关说明材料二份,经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同意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