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本省范围内涉及进口设备或技术的各类国内投资、外商投资(包括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增资,工业性技改项目除外)和借用国外贷款限下项目免税确认书的核发或限上项目的初审上报工作。
市级发改委(计)委、省级以上开发区或省有关主管厅局作为项目免税事项的预审单位,负责预审、上报和监督管理工作。省直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免税申请。
(三)限额以下项目的免税确认书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发,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具体包括:
1、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出台前确定的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由我省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限额以下内资项目;
2、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3、由我省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四)限额以上项目的免税确认书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上报国家发改委。具体包括:
1、由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内资项目,以及按国务院投资改革决定出台前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由我省审批的限额以上内资项目;
2、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3、由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国外贷款项目。
二、关于限额以下内外资项目免税确认书的办理或变更
(一)限额以下项目免税确认书的办理,由市级发改委、省级以上开发区或省主管厅局提出预审意见,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审定后,核发免税确认书。任何单位不得违规出具免税确认书。
(二)内资项目在审批、核准或备案之后、外商投资项目在核准之后、借用国外贷款项目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之后、项目进口设备之前,按规定程序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1、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外贷款项目为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或复印件(一式二份);
2、加盖预审部门和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五份(附件二)及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表或资金申请报告中提出的设备清单一份(附件五);
3、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包括进口设备清单的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表或资金申请报告一份;
5、国外贷款项目需提供进口设备中标通知书、项目单位与国内银行签订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协议、项目商务合同等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