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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内外资项目免税确认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内外资项目免税确认办法的通知
(晋发改外资发[2006]681号)


省直有关厅局,各市发改(计)委,省级以上开发区,有关大型企业:

  自《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实施以来,我国投资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国内投资、外商投资和借用国外贷款项目管理相应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变化,进一步做好我省涉及进口设备或技术的各类国内、外商投资项目(包括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增资项目,工业性技改项目除外)和借用国外贷款项目的免税确认工作,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提高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的原则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精神,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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