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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31号)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0月13日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业务的单位、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主管部门)
  市和各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价格形式)
  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第五条 (市场调节价)
  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楼);
  (二)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室内停车场。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
  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下同)配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机构在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内与购房者或者车位使用者在购房合同或者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
  本办法施行前实行政府定价的住宅区,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住户同意后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不符合前两款规定条件的住宅区,执行政府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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