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等部门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2006年11月8日 川建发[2006]157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局(处)、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局:
现将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建住房[2006]216号)(以下简称《专项整治方案》)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你们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认真贯彻
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是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按照建设部等三部门的《专项整治方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6]37号)精神,以及《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工商管理局转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川建发[2006]12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从实际出发,采取切实有力措施,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二、严格自查,强化整改
各地要根据专项整治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自查的重点是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制度、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建设、商品住房信息公示等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自行整改,对查出的案件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要特别对房地产违规销售、虚假广告,以及在房地产销售过程中实施欺诈、发布房地产交易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健全机制,狠抓落实
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工商局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指导、协调、监督各地的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各市、县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尽快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抓紧部署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并加强对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
各级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综合整治。要切实落实治理责任,细化工作任务,解决突出问题,严格责任追究,并与治理商业贿赂、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实行联动。专项治理各阶段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及时进行总结,并上报省级有关部门。各地要在11月15日前上报查处的涉及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服务等有关方面的1-2个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