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5日)废止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已经2006年11月8日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完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制度,提高综合保险保障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待遇享受)
综合保险包括工伤补偿或意外伤害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老年补贴、医疗个人账户和女职工生育补贴五项待遇。
建筑施工企业参加了综合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享受工伤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两项待遇。
第三条 (缴费基数和比例)
综合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可根据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收入情况按下列数额之一确定:
(一) 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二) 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
(三) 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
建筑施工企业的缴费比例为4%,全部由建筑施工企业缴纳。其他行业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条 (待遇标准)
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并足额缴纳综合保险费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缴费基数的2%为其建立医疗个人账户。
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连续缴费满1年或累计缴费满2年的,符合《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生育补贴,标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