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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淄博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委托淄博市房屋置业服务中心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工作。委托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

  第六条 预售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提交商品房预售款帐户监管协议书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预售人、预售款帐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和监管单位三方协商以每幢楼为单位签订统一格式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协议书共四份,三方各执一份,报淄博市房产管理局一份。

  第八条 预售人须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开立相关帐户,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使用帐户资金。

  第九条 预售人应将预售款及时存入预售款监管帐户,亦可由预购人将预售款直接存入预售款监管帐户,预购人凭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到预售人处换领售房发票。办理购房按揭贷款的预售人应及时将按揭贷款转入预售款监管帐户。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签订后,预售人申请变更开户银行的,应与原开户银行、监管单位就终止原监管协议达成协议,协议应明确将原监管帐户的结余资金转入新开户银行,再与新开户银行及监管单位重新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并报市房产管理局一份。
  第十一条 预售人预售项目已竣工验收备案的,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表,监管单位、开户银行、预售人三方签定终止商品房预售款帐户监管协议书,撤销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并凭终止监管协议书等有关证件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

  第十二条 商品房预售款必须用于预售项目的建设投资,其中包括购买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预售款的使用,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和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核定用款额度。

  用于支付购买建筑材料、设备的,应根据其购销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予以核准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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