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淄博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6年11月23日)
各区县房管局、高新区房管处、市房屋产权监理所、市房屋置业服务中心、人民银行各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淄博市分行、交通银行淄博市分行、中信银行淄博市分行、淄博市商业银行、省农信联社淄博办事处:
现将《淄博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淄博市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证预售款专款专用,专项用于预售商品房的工程建设,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入、支出和使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的,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保证金等各种收入。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的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市房管局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
(二)负责预售人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
(三)受理预购人对商品房预购款违法使用的投诉,依法查处商品房开发企业违法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四)其它与商品房预售款有关事项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