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GMP飞行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六条 飞行检查结束时,检查组应及时撰写药品GMP飞行检查报告,详细表述发现的问题或核实的情况(对发现的被检查企业GMP检查项目以外的违法情况也必须在检查报告中详细说明),并及时将药品GMP飞行检查报告(附件1、附件2)、药品GMP飞行检查工作记录(附件3)、药品GMP飞行检查缺陷项目表(附件4)、企业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据资料上报省局。

第四章 审核与处理

  第十七条 省局对药品GMP飞行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并做出处理决定。对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GMP的药品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对不符合药品GMP检查评定标准的,收回其相应剂型的《药品GMP证书》,并予以通报;对情况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对原认证检查、审批过程中存在的违规问题,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飞行检查结束后,省局需要市局对被检查企业进行处理时,省局须书面通知被检查企业所在市局,市局根据通知要求依法办理。
  第十九条 对收回《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在其整改完成并提出复查申请后,由原发证机关组织复查,合格的,发还原《药品GMP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检查组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省局承担,不向被检查企业摊派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局组织实施的飞行检查。由省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药品GMP飞行检查报告

┌─────┬─────────────────────────────────────┐
│企业名称 │                                     │
│     │                                     │
├─────┼────────────────────────┬───────┬────┤
│飞行检查范│                        │原GMP证书编号(│    │
│围    │                        │复印件附后)  │    │
│     │                        │       │    │
│     │                        │       │    │
├─────┼────────────────────────┼───────┼────┤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观察员    │    │
│     │                        │       │    │
│     │                        │       │    │
│     │                        │       │    │
├─────┼────────────────────────┴───────┴────┤
│检查依据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                   │
│     │                                     │
├─────┼─────────┬─────────┬─────────┬──┬────┤
│企业联系人│         │电话       │         │手机│    │
│     │         │         │         │  │    │
│     │         │         │         │  │    │
├─────┴─────────┴─────────┴─────────┴──┴────┤
│综合评定:                                       │
│  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派,检查组按照预定的检查方案对该企业*******车间(*****剂型)的│
│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检查。检查项目***项,其中关键项目**项,一般项目***项,总│
│体情况如下:                                     │
│  该企业(飞行检查范围)分别于****年**月取得《药品GMP证书》,阐明上次检查提出的缺陷项 │
│目的整改情况。                                    │
│  该公司人员与组织机构******;生产厂房和布局*****;生产设备和检测仪器******;主要设备│
│******;生产、物料及产品的管理******;生产和质量管理文件*******;人员培训*******;  │
│  现场检查中发现严重缺陷*项,一般缺陷***项。                     │
│                                           │
│严重缺陷: 项                                    │
│1、                                          │
│                                           │
│                                           │
│ 一般缺陷: 项                                    │
│1、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                                           │
│                                           │
│                                           │
│                                           │
│                                           │
├────────────────────┬──────────────────────┤
│        组员签字        │         组长签字         │
├──────────┬─────────┼──────────────────────┤
│          │         │                      │
├──────────┼─────────┤年 月 日                  │
│          │         │                      │
└──────────┴─────────┴──────────────────────┘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