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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GMP飞行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省局应适时将检查组到达时间通知被检查企业所在地市局。检查组适时将被检查企业告知所在地市局。市局应选派药品监管人员担任观察员,协助检查组完成飞行检查工作。飞行检查不提前通知企业。

第三章 实施检查

  第六条 检查组抵达被检查企业后,应向企业出示飞行检查书面通知和执法证件,通报检查要求,并及时实施现场检查。
  第七条 组织和实施飞行检查的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纪律,不得泄露飞行检查有关情况和举报人信息。
  第八条 检查组应在被检查企业内公布检查事由和联系方式。因企业被举报实施的飞行检查,应尽可能与举报人取得联系。
  第九条 检查组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现场检查。飞行检查时间由检查组根据检查需要确定,以能够查清查实问题为原则。
  第十条 检查组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应注意及时取证,对不符合药品GMP的设施、设备、物料等实物和现场情况进行记录,必要时应进行拍摄,对相关文件资料等进行复印,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必要时,通过观察员通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 检查组在取证过程中需要市局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准备将有关问题的调查处理移交市局的,检查组长必须与派遣单位汇报商定后,由市局派出的观察员配合实施。
  第十二条 市局通过观察员接到检查组需要市局配合的通知后,应尽快安排实施。
  第十三条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检查员应即时做好检查工作记录,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发现的问题、询问对象和内容等。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使用执法文书。
  第十四条 检查组应及时汇总情况,确定药品GMP飞行检查缺陷项目。
  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结束时,检查组应与被检查企业沟通检查情况,被检查企业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员应在药品GMP飞行检查报告及药品GMP飞行检查缺陷项目表上签字,拒绝签字的,检查组应予注明。被检查企业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提交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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