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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GMP飞行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GMP飞行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食药监安函[2006]178号 2006年11月16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我省药品GMP认证监督检查,规范我省药品GMP飞行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和《药品GMP飞行检查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山东省药品GMP飞行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山东省药品GMP飞行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药品GMP认证监督检查,规范我省药品GMP飞行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和《药品GMP飞行检查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GMP飞行检查是药品GMP认证跟踪检查的
一种形式,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要随时对药品生产企业所实施的现场检查。飞行检查主要针对涉嫌违反药品GMP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药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 我省药品GMP飞行检查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组织实施。被检查企业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配合省局完成飞行检查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安排检查

  第四条 省局根据被检查企业情况确定检查重点内容, 依据检查重点内容确定飞行检查组成员,检查组一般由2至3名药品GMP检查员组成,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检查。检查组成员到省局指定地点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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