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除原有住宅日照达不到2小时,且新建建筑对其日照不构成影响的情况外,新建建筑对周边原有住宅日照产生遮挡的,应保证被遮挡住宅日照达到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
第二十五条 新建高层住宅或高层和多层混合的住宅成组布置时,新建住宅日照应不低于大寒日1小时。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须提供建设项目日照影响分析报告:
(一)新建建筑周围已经有居住建筑的;
(二)成组布置的高层住宅或高层和多层混合住宅;
(三)建筑形体复杂的遮挡建筑。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必须由具备甲、乙级规划设计资质或甲级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日照影响分析软件必须采用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的正版软件。日照影响分析报告的内容和形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规划、建筑设计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及其他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有关情况而产生后果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日照影响分析报告不真实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建设单位对规划、建筑设计单位有追偿权。
第二十九条 确因用地条件限制,新建建筑遮挡周边原有住宅,达不到大寒日2小时标准的,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前,建设单位可与被遮挡户协商按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购买住宅或房屋换住安置;协商不成的,可根据下表规定的标准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补偿标准
单位:元/㎡遮挡时间
┌──┬─────┬─────┬─────┬──────┐
│区域│小于30分钟│31-60分钟 │61-90分钟 │91-120分钟 │
│级别│ │ │ │ │
├──┼─────┼─────┼─────┼──────┤
│一级│500 │560 │630 │700 │
├──┼─────┼─────┼─────┼──────┤
│二级│430 │490 │550 │610 │
├──┼─────┼─────┼─────┼──────┤
│三级│400 │450 │500 │560 │
├──┼─────┼─────┼─────┼──────┤
│四级│350 │400 │440 │500 │
├──┼─────┼─────┼─────┼──────┤
│五级│300 │340 │380 │420 │
├──┼─────┼─────┼─────┼──────┤
│六级│260 │300 │330 │37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