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遮挡建筑分为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多层建筑的高度应为24米以下;高层建筑的高度应为24米以上。
第九条 住宅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下时,面宽不大于80米;住宅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时,面宽不大于60米。
第十条 多层建筑遮挡相邻住宅,当两幢建筑平行布置或相互夹角在30度以下时,建筑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在三环路以内地区,当遮挡建筑计算高度小于18米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9米;当遮挡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8米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
(二)在三环路以外地区,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9米。
第十一条 多层建筑遮挡相邻住宅,当两幢建筑垂直布置或相互夹角在60度以上90度以下,且短边对东、西、北侧住宅长边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短边宽度的1.3倍,且不得小于12米。
第十二条 多层建筑遮挡相邻住宅,当两幢建筑夹角在30度以上60度以下时,建筑间距系数按平行布置时的系数相应折减0.2。
第十三条 高层建筑遮挡相邻住宅,当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之比小于1.2时,按遮挡建筑计算高度确定建筑间距系数:
(一)在三环路以内地区,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
(二)在三环路以外地区,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2.0;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
第十四条 高层建筑遮挡相邻住宅,当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之比大于1.2时,按遮挡建筑面宽确定建筑间距系数:
(一)在三环路以内地区,当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下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3,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当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4,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40米;
(二)在三环路以外地区,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40米;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3,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
第十五条 两幢建筑短边相对且至少其中之一为住宅,建筑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