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设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6]22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设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设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设区市(区)政府对《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负责,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的省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纲要》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设区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省政府同意后下达,作为设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省政府对各设区市各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设区市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