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呼叫中心的技术支持热线服务。
·免费随盘提供税控盘、传输盘检测程序,并定期提供检测程序的升级包。
·乙方有义务对甲方进行税控盘、传输盘使用的简单培训。
·乙方为甲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免费提供100台税控盘25台传输盘作为培训用盘。培训完成后甲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将盘返还乙方,由乙方重新灌装成正式用盘后,作为乙方提供给甲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10%备件中的一部分无偿提供给甲方。
第十三条 若存放在甲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备品用完后产品仍在三年包换期内,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产品损坏通知之日起7日内供应更换产品。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而致使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的,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待得到对方答复后,本合同方可终止执行。
第十五条 风险转移:
货品在运输的过程中损坏、丢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将货品交付给甲方或甲方委托人后,货品的损坏、丢失风险即转移至甲方。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货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应每日向甲方支付产品所涉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仍不能交货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具体赔偿事宜双方协商。
2.如果因乙方提供产品的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时,甲方有权选择更换或退货。如果甲方选择更换,乙方应在原交货期内交付相应合格产品,因此原因延期交货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具体赔偿事宜双方协商。
第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有相关规定的,遵照总局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本着真诚合作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以提请国家税务总局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提出则在对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