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交货地点:乙方负责将甲方所采购的产品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凯丰路7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东鹏印刷厂。
第六条 运输方式:运输方式为快运,运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备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乙方按甲方所在地税控盘、传输盘使用数量,免费提供10%税控盘的备品和10%传输盘的备品。备品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保管和更换。
第八条 包装要求:乙方提供的全部产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每一个独立包装盒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使用说明书(说明书为电子文档储存在光盘中)、质量证书、随配附件和工具。
第九条 付款供货方式:
1.乙方将甲方所需的产品及同等金额的发票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甲方收到所购产品并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货款。
2.对于甲方所在地的纳税人购买税控盘、传输盘,由乙方现场销售现场收款。纳税人由甲方负责组织集中。
第十条 乙方质量保证:
1.《发票税控盘和传输盘技术规范》标准
2.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的符合性验证
3.乙方所销售的税控盘、传输盘必须通过总参三部的灌装,并有国密局指定的专用算法。
4.通过国家商用密码局的相关资质认证
5.乙方公开的产品技术标准
6.其他:
第十一条 甲方验收标准: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货品后,依照合同的“乙方质量保证”条款进行检测验收,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报告》,同时将《验收报告》传真给乙方。如在上述约定时间内乙方未收到甲方出具的《验收报告》或其他报告,则视同甲方对本批次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验收合格。
第十二条 产品保修:
1. 三年内包换。
2. 超过三年为有偿成本维修。
3. 乙方的售后服务方式和内容:
·通过总局的呼叫中心010-62466669和总局的技术支持网站对用户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