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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订购税控盘、传输盘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分局要注意加强对纳税人购买税控盘的组织和宣传、配合天喻公司做好税控盘、传输盘的销售工作,采取一定措施将订购和启用税控盘/传输盘的事项通知到所辖自开票纳税人,以保证2007年1月1日纳税人能及时启用税控盘/传输盘。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税控盘、传输盘销售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乙方: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2006 年 12 月 18 日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友好合作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税控盘、传输盘产品和售后服务事宜,经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 乙方愿意视甲方所在地所有自开票纳税人为共同的甲方,其享有(承担)与甲方相同的权利(义务)。
  第二条 甲方所采购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及价格如下:

┌─────┬────┬──┬──┬────┬──────┐
│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单位│数量│ 单价 │  小计  │
├─────┼────┼──┼──┼────┼──────┤
│天喻税控盘│ TYS-89 │ 台 │1360│¥690.00│¥938400.00 │
├─────┼────┼──┼──┼────┼──────┤
│天喻传输盘│TYC-88 │ 台 │1320│¥690.00│¥910800.00 │
├─────┴────┴──┴──┴────┴──────┤
│总计人民币(大写):壹佰捌拾肆万玖仟贰佰元整      │
└────────────────────────────┘

  上述产品数量中,甲方需要40台税控盘,其余为甲方纳税人所需。
  第三条 乙方前往甲方所在地对纳税人进行现场销售,甲方纳税人自行向乙方现场直接购买,价格与甲方购买价格相同。乙方所备产品若有节余,扣除备件后乙方自行带回。
  第四条 交货时间:乙方应在2006年12月11日前将甲方及甲方纳税人采购的约1000台税控盘100台传输盘送至交货地点,乙方应于2006年12月11日开始在甲方进行现场销售。剩余部分在2006年12月18日前送至交货地点并完成现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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