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6〕8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做好全省打击传销工作,根据《
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60号)要求,现就我省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打击传销的紧迫感
传销是目前我国经济领域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严重威胁了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成为危害社会的“毒瘤”。近几年来,尽管我省打击传销工作力度很大,成效也非常明显,但传销活动有抬头、反弹现象,个别地区活动仍很猖獗,甚至出现暴力抗法事件,被列为全国14个重点地区之一,呈现出打而不死、驱而不散、遣而不返、预谋抗法的严峻形势,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引发了不少社会治安问题,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影响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进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打击传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将打击传销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工作来抓,采取有效措施,坚持不懈地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工作。
二、突出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查处各类传销活动
要依照国务院《
禁止传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加大执法办案力度,重点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等形式以及利用互联网和假借直销名义从事的传销活动;重点惩处假借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手段,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仓储、人员住宿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等条件的违法行为;重点查办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群众反映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大案要案,彻底摧毁其组织网络体系;重点严惩传销组织首要骨干分子和在传销活动中集资诈骗、限制人身自由、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分子,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要重点加强对房屋出租的管理,加大对违法出租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要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工作,坚决取缔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
从现在起用一年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重点地区是太原、晋中、忻州、大同、长治、临汾、运城、吕梁等市。重点地区的市、县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务必使传销活动数量明显减少,反弹势头得到遏制。其他地区也要保持警惕和高压态势,坚决杜绝经常化、规模化的传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