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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分工方案》的通知

  (十二)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总工会参加)。
  (十三)依法将与城镇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总工会参加)。
  五、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十四)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建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统计局、省总工会参加)。
  (十五)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参加)。
  (十六)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省卫生厅牵头,省财政厅参加)。
  (十七)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省人口计生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妇联参加)。
  (十八)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省建设厅牵头)。
  六、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十九)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总工会分别负责)。
  (二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省公安厅牵头,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农业厅、省人口计生委等参加)。
  (二十一)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省农业厅负责)。
  (二十二)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省法制办、省劳动保障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分别负责)。
  (二十三)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省司法厅牵头,省法制办、省财政厅参加)。
  (二十四)做好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农民工的权益维护工作,协调指导省监管企业做好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工作。(省人事厅、省法制办、省国资委、省劳动保障厅分别负责)。
  (二十五)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分别负责)。
  七、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二十六)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参加)。
  (二十七)主动承接东部相关产业向中西部转移,增加农民在当地就业机会。(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十八)大力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农业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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