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分工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6〕74号)
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分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分工方案
一、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监委、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省总工会等部门负责)。
(二)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总工会参加)。
二、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建设厅、省总工会参加)。
(四)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省安监局、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煤炭局、省监委、省总工会分别负责)。
(五)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省妇联、团省委参加)。
三、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
(六)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劳动保障厅、省监委、省财政厅、省法制办、省农业厅分别负责)。
(七)进一步做好农民转移就业服务工作。(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农业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参加)。
(八)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省劳动保障厅、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分别负责)。
(九)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劳动保障厅、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分别负责)。
四、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安监局、省工商局、省煤炭局、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参加)
(十一)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总工会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