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符合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喷漆间。
采用配套或外协的生产企业,其协作企业应当具备上述(二)(三)项所要求设施。
第二十六条 多功能拖拉机生产企业的外协,外购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外协、外购件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可靠的质量体系;
(二)配套的发动机、变速器、离合器、前桥、后桥、转向器、制动器、传动轴、轮胎、钢板弹簧、钢圈等有关影响多功能拖拉机安全性能的主要零部件及总成,采用具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
(三)外协生产的零部件,应当有协议书和供货发票;
(四)有重要外协、外购件使用质量反馈信息的记录。
第二十七条 多功能拖拉机生产企业的技术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图纸、技术文件的管理办法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产品图样(包括自制件和外协件)完整、正确、统一,且标记完整;
(三)自制零部件应有确定的加工工艺,各种工艺文件应完整、正确、有效,应能指导产品的生产;
(四)有整机装配工艺文件及作业指导书;
(五)有产品设计、生产、检测所需的相关标准资料;
(六)多功能拖拉机的随机文件应包括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三包维修卡和随车备件清单;
(七)产品企业标准应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多功能拖拉机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质量管理要求:
(一)企业有明确的质量目标和对产品质量的承诺;
(二)有主要领导人直接负责的质量检验机构并配备能满足生产需要且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
(三)各相关部门制定了明确的质量职责,并有相应的检查考核制度;
(四)有质量工作记录。
第二十九条 多功能拖拉机生产企业的检验及检验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自制件的检验制度、检验规范及其检验记录;
(二)有外协、外购件的入厂检验规范和检验记录;
(三)有整机出厂的检验规范和检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