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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1个月前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但最高等级不得超过三级。

  第十四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五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五)企业验资报告和企业资产负债表。

  (六)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件,劳动合同(加盖劳动局鉴定章),企业人员交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七)近年开发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施工、预售许可证,开发经营权证明,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资料)。

  (八)企业经营统计年报。

  (九)企业销售的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建设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开发企业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二级、三级开发企业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并征求开发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在省工商局申请注册的中央驻鲁单位、省直部门和名称冠以“山东”“齐鲁”字样的开发企业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直接审批发证。

  四级、暂定开发企业资质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外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进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必须是一级资质企业;省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必须是三级以上资质企业。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一级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年检;二、三级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年检;四级、暂定资质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年检。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资质年检。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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