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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山东省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山东省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鲁建房字[2005]27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房管局、财政局、地税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我省确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上浮比例不得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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