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清理和取消不合理收费
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和安置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成本费用,控制利润水平。严格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切实保障困难居民的住房权益。建立和规范基准地价定期确定和公布制度,以基准地价为依据,调控、引导土地价格水平。依法尽快制定和完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有关管理办法,解决商品房销售中的信息不对称、价格不透明等问题。建立消费价格指数通报制度,对住房价格涨幅超过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一定幅度的地区,暂停提高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标准。要对涉及住房建设和销售的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仍然实施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优惠政策未落实到位及依附于行政部门的中介机构乱收费的,要进行严肃查处。继续做好住房建设收费清理整顿,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收费标准。切实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凡涉及开发企业的收费项目,执收部门和单位必须按规定如实填写缴费登记卡。
十一、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强化信息和舆论引导
各地要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度,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特别是商品住房市场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加强对房屋销售和租赁价格变动情况的分析,准确判断市场变化趋势,为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提供可靠依据。济南、青岛两市的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要于2005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建立和完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加强对建设用地供应、土地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分析,科学预测商品住房对土地的需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与整合,适时披露土地供应、商品住房市场供求、土地和住房价格变动等信息,加强舆论引导,稳定市场心理预期,促进市场理性发展。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
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稳定住房价格,事关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各级政府一定要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各项调控政策措施。省建立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地税、物价、统计、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参加,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市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全省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