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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二)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效率。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努力简化手续、减少环节、降低费用、缩短时限、改进服务,积极发展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使用率,支持居民解决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各地可根据当地住房价格水平,参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还款期限,并提供多种适当的还款方式供贷款人选择。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及其单位为其缴存的、专项用于职工购、建、翻修自有住房的长期住房储金。各市要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尽快清理收回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和逾期贷款,保证资金安全,努力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要加快省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加强对各地的监督指导,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运作。

  九、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

  (一)依法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强化商品房预售管理,在建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销售或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金融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按揭”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实行实名制购房,购房人在购房时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不能提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其认购。加快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防止私下交易。济南、青岛及住房价格上涨较快的城市,要于2005年6月底前基本实现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其他有条件的市县也要抓紧推进这项工作。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实行预售资金专户储存,根据工程进度分批拨付用于项目建设,切实保证预售资金安全。

  (二)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管理,各地要尽快制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监管办法,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权、开发项目资本金、开发合同、项目手册等制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对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发布虚假广告、提供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出具虚假证明、协助预购人转让未竣工预售商品房,以及不履行开工、竣工时间、销售价格(位)和套型面积等项目控制性要求的,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依法查处,并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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