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加大“窗口指导”力度,督促商业银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信贷管理,调整和改善房地产贷款结构。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督促各商业银行进一步落实《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切实加强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建立各类信贷业务的尽职和问责制度。要加大对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检查力度,切实纠正违规发放贷款行为。对市场结构不合理、投机炒作现象突出,房地产贷款风险较大的地区,要加强风险提示,督促商业银行调整贷款结构和客户结构,严格控制不合理的房地产贷款需求,防范贷款风险。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信贷政策,不得擅自降低贷款条件和利率标准。
(二)完善个人住房置业担保体系建设。加强对住房置业担保机构监管,规范担保行为,严禁超能力担保和超范围经营,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等制度,积极开拓融资渠道,及时补充担保风险基金,鼓励担保机构为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贷款提供担保,支持个人住房消费。
七、培育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继续深入贯彻《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开放和搞活住房二级市场的意见》(鲁政发〔2002〕22号),认真清理制约市场发展的政策性、体制性障碍,优化市场环境,简化上市程序,提高服务质量,着力建立公开、公平、规范、发展的住房二级市场体系,增加住房市场的有效供给,引导居民通过梯级消费改善住房条件,促进住房一、二级市场的协调发展。依法加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管理,规范和发展房屋租赁业务。
八、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力度,加强风险防范
(一)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依法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提高归集率,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合理确定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应高于15%,缴存基数不应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各市调整缴存基数、确定缴存比例要依法报省政府审批。加快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进度,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的规定,尽快完成机构调整及垂直上划工作,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