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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一)进一步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供应对象和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供应对象的具体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原则上应为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该市、县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切实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推行项目招投标制度,切实降低开发建设成本。要实行政府定价,把建设单位利润控制在3%以内,严格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使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中低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当前,各地要按照省下达的2005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抓紧做好项目协调,尽快落实项目用地、建设单位、建设资金和优惠政策,确保年内完成开工建设60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的任务。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部分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政府核定的租金标准,向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困难居民定向出租,解决其住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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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廉租住房制度是为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建立的住房保障制度。各地要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当地廉租住房需求情况,建立保障对象档案,按照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抓紧测算出需要财政解决的廉租住房资金数额,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落实。2005年年底前,全省17个设区城市要全部建立起廉租住房制度。力争用3年时间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全部保障到位,实现应保尽保。省政府将把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纳入对市、县(市、区)政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三)积极开展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各地要积极探索和建立政策完善、部门联动、规范有序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运行机制,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并尽快组织实施。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要严格审批程序,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被拆迁居民定向销售。供应对象的具体划分标准和申请审批程序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实施。要根据当地住宅拆迁规模,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建设计划,重点解决好城市公益性项目、基础设施项目、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所需的配套安置用房,确保被拆迁居民得到妥善安置。加强对城镇房屋拆迁项目的监管,对未纳入拆迁计划、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补偿资金不到位、安置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不予发放拆迁许可证。

  四、强化土地管理,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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