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5〕3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我省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该《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六月三日
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发改委、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山东省地税局、山东省银监局、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统计局二○○五年六月一日)
近年来,我省住宅与房地产业持续较快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房地产市场发展总体是健康的,但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少数城市住房价格上涨较快的问题也一定程度存在。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指导思想
(一)切实提高对房地产市场调控重要性的认识。房地产市场与住房问题密切相关,既是经济问题,又是社会问题。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结构性、局部性问题,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对于解决居民住房问题、巩固宏观调控成果、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稳定住房价格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增强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把国家和省各项调控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