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节能审查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三章 节能施工专项检查
第八条 工程项目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楼梯间隔墙、阳台、玻璃幕墙、地下室顶板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分部(分项)工程计划施工7日前,建设单位应填写《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施工检查表》,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墙改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墙改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在收到建设单位填报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施工检查表》后5日内提出检查计划,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九条 工程项目施工中,墙改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必须按照检查计划对受检工程建筑节能施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重点是外墙、楼梯间隔墙、屋面、阳台、门窗、玻璃幕墙、地下室顶板等围护结构和供热采暖与制冷系统的节能做法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对违反标准规定要求的要责令整改。
第十条 墙改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就工程项目检查的内容写出《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报告》,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采暖制冷系统节能施工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等。
第四章 节能建筑认定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填写《山东省节能建筑认定申请表》,于5日内向当地墙改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出节能建筑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 、工程设计文件;
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3 、建筑材料、产品、构(配)件的相关性能指标测试报告、产品合格证和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4 、具备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条件的地区,工程项目应提供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现场检测报告》;
5 、施工单位提供的与建筑节能有关的施工资料;
6 、监理单位提供的与建筑节能有关的监理资料。
第十二条 墙改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受理认定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及时组织认定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