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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节能审查监督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节能审查监督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发[2005]30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行业主管局:

  现将《山东省建筑节能审查监督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建设厅科技教育处联系。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建筑节能审查监督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节能效果和质量,促进建筑节能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建设以及从事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节能审查监督是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管理的基本内容。建筑节能审查监督包括施工图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节能施工检查、节能建筑认定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内容。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施工图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第五条 工程项目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节能设计标准和要求进行节能设计,在设计文件中应单设节能设计章节和热工计算书。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定为不合格。

  第六条 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审查机构颁发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到工程所在地墙改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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