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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改变土地用途及土地利用条件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改变土地用途及土地利用条件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问题的批复
(浙土资函[2006]76号)


泰顺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土地差价的请示》(泰土资〔2006〕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在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过程中,涉及土地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地情形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所规定的2002年7月1日的时点界线,分别采取不同时期的处置政策。

  二、对依法申请改变土地用途行为,应视同为土地使用者重新取得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行为,相对应于政府则是供应土地行为。为此,国土资源部门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有偿或划拨、协议或招标拍卖挂牌的土地供应政策和供应方式。对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则必须在充分协商和合理补偿的基础上,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其土地使用权;而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或不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则应在处置方案和结果充分公示的基础上,分别以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将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原土地使用者。其中涉及补交出让金标准,应按现时点新用途土地评估市场价格补缴差额部分土地出让金。即原为划拨土地的,应为现时点新用途土地评估市场价格扣除现时点原用途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评估价格;原为出让土地的,应为现时点新用途土地评估市场价格扣除现时点的原用途剩余出让年期土地评估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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