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进一步完善征地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四个不批、一个保障”的规定,要建立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机制,进一步疏通被征地农民诉求渠道。严禁违法违规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征”土地。
三、加强和完善房地产用地的调控
强化土地供应计划,在切实保障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拆迁安置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用地需求的前提下,按照区位均衡、总量适度、结构合理的原则,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科学安排房地产开发用地的规模和结构。土地供应计划要适时向社会公布,保证房地产市场的平稳运行。继续完善房地产用地招拍挂出让文件条款,在合理控制具体出让宗地面积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文件中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指标,增设多层建筑所占比例,遏制通过平摊容积率建造别墅类等低密度高档住宅。为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土地有效供应,在土地供应前,要求城市规划等相关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建筑高度、容积率、套型面积等规划设计条件,并将上述控制性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合同履约管理,在房地产用地出让合同中增设履约保证金约定条款,加大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履约情况的检查力度。对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竣工以及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条件等违约行为,要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责任。对企业擅自提高项目容积率等土地规划指标的,要以市场同比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对擅自降低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建造别墅类等高档住房的,要责令限期整改。
四、做好建设用地批后核查监管
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开展闲置土地、别墅类用地的清理,重点对国发〔2004〕28文件下发以来发生的各类违法用地进行清理。对清理出来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认真整改,并于2006年9月底之前向省国土资源厅写出报告。加强闲置土地调查与清理力度,对建设用地达到法定闲置标准的,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以遏制圈占和囤积土地现象的发生。进一步挖掘现有建设用地供给能力,加强存量建设用地的供应和调整。建立批而未供和闲置、空闲土地数据库,通过统筹安排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尚未供应的建设用地,合理调整停建项目建设用地和盘活闲置土地,优化配置现有建设用地结构,充分发挥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潜力,提高土地有效供给能力。结合地籍调查和权属审核,强化土地利用事后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省工商局和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制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条款》,实行项目竣工复核验收制度,实现新增建设用地前置控制与事后监督的有效联动,引导和促进用地者集约用地。健全和完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制度,切实把握土地权利取得或变更的合法性。切实加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抓好开发区“挂牌施工”,推行建设用地“阳光工程”,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