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2006年6月12日 浙土资发[2006]31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日前国土资源部发出了《关于
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根据省政府领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厅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各地与国土资源部紧急通知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管理
各地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要进一步明确农用地转用规划审核的责任,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组织上报农用地转用报件时,必须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农用地拟转用地块的规划用途逐一认真审核。不得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审批用地。确实需要局部修改规划的,应严格按照浙政办发〔2006〕12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并按照浙土资办〔2006〕74号文件的要求上报有关材料。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我省土地整理折抵建设用地指标自2005年起已纳入年度计划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省下达的额度使用,不得突破。要严格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折抵指标使用台账管理,实行分库记帐和年检制度。同时,要加强对建设用地整理复垦项目的全程管理和督查,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复垦和周转指标政策,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二、从严审批各类非农建设用地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拟占用基本农田的,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审查报批前,要对用地选址方案、基本农田规划调整方案、补充耕地方案、补划基本农田及补建标准农田方案等进行听证和充分论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建立由本部门及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论证。上述四个方案和论证材料要作为用地报批的必备要件。要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在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补建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标准农田后,方可批准建设项目用地。
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和供地备案制度,各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每季度的头月10日之前,将上季度的农用地转用、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对不备案及弄虚作假的市要暂停农用地转用、供地报批。要规范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新增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土地收购储备。